编者按:“安居是民生之本,宜居乃幸福之基。”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紧扣“安居更要宜居”的目标,从群众关心常见问题出发,用小视频的方式通俗易懂地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让居民深刻认识建筑安全的重要性,严守法律,谨慎装修,真正把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升公众对住建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提高法治住建建设水平。
深圳新闻网2025年12月11日讯(记者 黄卓坚 通讯员 许广坚)提起城市更新,大家首先想到的是“拆除重建”。然而,还有另外一种不伤筋动骨、注重提升内涵的更新模式——综合整治。这种模式既能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也是城市更新的重要方式之一,我们通过以下几个问题帮助您进一步了解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不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采取修缮、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或者改变功能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对建成区进行重新完善的活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修缮建筑物外观;(二)加建辅助性设施;(三)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四)增设或改造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五)保护、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 (六)改变建筑物功能; (七)其他加建、改建、扩建或者局部拆建行为共七种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二个问题: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能否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城市更新一般不能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如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对于旧住宅区和旧商业区,采取整饰建筑外观、加建电梯、设置连廊、增设停车位等措施实施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改善配套设施或者提高建筑和设施建设标准的,”就可以按规定启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个问题: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是不是不能有任何的拆建行为?
实施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不得影响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如涉及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活动的,应当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相关规定执行,完成相关计划规划制定、实施主体确认、原有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程序。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是城市建设的“绣花”功夫,旨在用更柔和的方式提升城市品质、延续城市文脉。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能帮助您更好地参与家园更新,在提升居住环境的同时,牢牢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