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联手美国同行破局美国“337”,中国版“337”也要来了

AI视界(以下内容由AI生成,仅供参考)

  • 关键词
  • 简介
  • 重点
  • 分析
  • 猜你
    想问

深圳新闻网2026年1月13日讯(记者 张玲 翁任莹 王斯涵 张宇杰)最近,美国Norton RoseFulbright律所的律师吴江以及Michael V.Solomita不远万里赶到深圳,拜访通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车小燕和她的通力律所同仁。就在不久前,中美知识产权律师联手,为中国智能眼镜企业破局应对美国“337”调查,打了一场漂亮的阻击战。此次深圳碰面正是为破局成功而贺。

美国Norton RoseFulbright律所的律师吴江(左三)、Michael V.Solomita(右三)与车小燕律师(右二)等。

在知识产权律师为中国企业出海维权的同时,深圳新闻网记者同时也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对外贸易法,被法律界人士视为中国版的“337”,也是升级了玩法的“337”,其目的是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障公平竞争、防范系统性外贸风险。

对外贸易法的大修,意味着知识产权不再只是民事纠纷而是外贸秩序的一部分。而一旦被认定“危害外贸秩序”,解决方式就不一定是判决,而是限制、禁止、切断交易链条。

车小燕律师(右)与深圳新闻网主持人王斯涵。(翁任莹 摄)

车小燕是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协商业秘密委主任,广东省律协专利委副主任,也是资深的337调查应对律师。近日,她接受深圳新闻网记者独家专访,为我们回顾了这场不见硝烟的商战,并剖析中美版本的“337”的特点。

中国9家AI眼镜企业被美国发起337调查

美国时间2025年6月6日,美团INGENIOSPEC,LLC公司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特定电子眼镜及其组件和相关充电设备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禁止涉案产品进口到美国和在美销售。

据媒体对外公开报道,包括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逸文科技有限公司、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影目技术有限公司、川影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瞄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浪之音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光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乐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九家企业为大陆地区列名被告,其中深圳企业就有5家之多。这些企业或将面临高额赔偿且产品被禁入美国市场等诸多危机。

这个案子非常具有代表性,它体现了美国337调查的典型特性和企业面对的核心挑战:

程序突袭,节奏极快。从 ITC 立案到最终裁决,整个程序通常只有 12-16 个月。

制裁严厉,直击命脉。ITC 最有力的武器不是判决赔偿,而是签发有限排除令或禁止令,相当于对企业美国市场的“准入资格”直接亮红牌。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页版_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页版 应诉成本高昂,博弈复杂单个案件律师费通常在数百万美元级别,且需要中美律师团队紧密协同。

中国律师掌握主导权 为中国企业保住海外市场通道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车小燕律师、黄海、杜梦洋律师凭借在专利分析、证据构建、跨法域协同的实战经验帮助其中一家AI眼镜公司完成和解, 为客户保住了美国市场通道,避免潜在的市场封锁风险。

记者了解到,中国律师的角色就是为企业构建“技术-法律-商业”三位一体的应诉策略,通过专利无效挑战、不侵权分析、规避设计,寻求行业协同与商会支持等多管齐下,最终为客户争取到了有利的和解条件,保住了市场通道。其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组织的预警和行业协同在本次应对调查中作用显著。此次应对AI眼镜337调查中,机电商会召开预警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与法律、技术支持。企业融入行业协同体系,共享信息、分摊成本,凝聚力量抵御专利流氓。

所谓 “专利流氓”(Patent Troll),通常指不从事实际研发与生产,专靠囤积专利、发起诉讼索取赔偿或授权费的主体。它们企图借专利之名行市场垄断之实,让专注创新的企业无端陷入诉讼泥潭,承受时间、资金与市场风险。

这个案件最大的亮点是中国律师掌握了主导权:以往,中国律师只做“二传手 ”,将知识产权案件转包给英美律所。但这次,车小燕等作为中国律师成为“总指挥”,从选聘、管理境外律师,再到主导顶层策略都全盘指挥。

这个案子也给我们一个深刻警示:在高度全球化的产业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商业竞争的准入门票,而不仅仅是事后维权的工具。”车小燕说。

车小燕律师。(张玲 摄)

中国修订对外贸易法 建立起主动防御体系

即将于今年3月起施行的新版对外贸易法,在车小燕律师看来,这是里程碑式的变化,知识产权从此提升到了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安全的高度。新的对外贸易法,对依赖持续、稳定供应链和外贸渠道的企业,尤其是跨境电商、高端制造企业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车小燕律师用一句话概括:知识产权问题正在从“法庭上的胜负” 问题,演变为“海关前的通行” 问题。具体表现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如果被主管机关认定为“危害对外贸易秩序” ,其后果可能不再是缓慢的诉讼和赔偿,而是迅速、直接的贸易管制措施。比如,相关产品可能会被限制甚至禁止进出口,企业的外贸资质可能受到影响。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页版_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页版 车小燕律师表示,美国的 337 条款经过近百年演变,已成为一套极其高效、精准的“产业守门人”机制。由于美国337调查的长臂管辖效应,其调查对象涵盖全球范围内的生产商、出口商,并可通过下游经销商覆盖整个销售网络,具有极强的域外威慑力。中国企业出海面临的知识产权纷争,因专利流氓的作祟而让博弈变得复杂且棘手。

过去,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被动应对美国 337 调查等诉讼。中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建立的新机制,则赋予了我们主动规制、清理国内市场秩序的能力。这有助于加固我国产业链安全与韧性,在未来的国际规则谈判中,占据更主动、对等的位置。

无论是应对美国的,还是运用中国的,车小燕律师认为,中国企业都必须构建起贯穿创新全生命周期的、主动的、体系化的知识产权能力。

车小燕律师(右)就知识产权保护与深圳新闻网主持人王斯涵交流。(张玲 摄)

以下是记者与车小燕律师对话的内容:

记者:车律师您好,感谢您接受采访。我们知道您前段时间刚处理完一起备受关注的 AI 眼镜应对美国 337 调查案件。能否首先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例?中国企业在此类案件中通常面临怎样的挑战?

车小燕律师:好的。这个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2025年6月,美国一家名为 INGENIOSPEC 的 NPE(非专利实施实体)公司,依据《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发起调查,指控包括大疆创新等9家中国企业在内的全球公司,对美出口的特定电子眼镜侵犯其专利权。这个案子体现了 337 调查的典型特征和企业的核心挑战:

第一,程序突袭,节奏极快。从 ITC 立案到最终裁决,整个程序通常只有12-16个月,而证据开示、听证等关键程序在前期密集进行,企业应对窗口期极短,一旦启动就非常被动。

第二,制裁严厉,直击命脉。ITC 最有力的武器不是判决赔偿,而是签发有限排除令或禁止令。前者可禁止所有涉案产品进入美国海关;后者能禁止已进口产品的销售、仓储等商业活动。这相当于对企业美国市场的“准入资格”直接亮红牌。

第三,应诉成本高昂,博弈复杂。单个案件律师费通常在数百万美元级别,且需要中美律师团队紧密协同。我们的角色,就是为企业构建“技术-法律-商业”三位一体的应诉策略,例如通过专利无效挑战、不侵权分析、规避设计等多管齐下,最终为客户争取到了有利的和解条件,保住了市场通道。这个案件的亮点是:以往,中国律师只做“二传手 ”,转包给英美律所,但这次,我们作为中国律师成为“总指挥”,包括选聘、管理境外律师,主导顶层策略等。

这个案子也给我们一个深刻警示:在高度全球化的产业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商业竞争的准入门票,而不仅仅是事后维权的工具。

记者:关于“准入门票”这个概念,正好国内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将于2026年3月实施,被业界解读为“ 中国版 337”即将到来。您如何理解这一法律修订的背景和核心逻辑?

车小燕律师:是的,这确实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变化。新《对外贸易法》的核心,是将知识产权的定位,从传统的民事侵权纠纷,提升到了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安全的高度。

它释放的信号非常清晰——未来,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如果被主管机关认定为 “危害对外贸易秩序” ,其后果可能不再是缓慢的诉讼和赔偿,而是迅速、直接的贸易管制措施。比如,相关产品可能会被限制甚至禁止进出口,企业的外贸资质可能受到影响。

用一句话概括其逻辑转变,就是:知识产权问题,正在从“法庭上的胜负” 题,演变为“海关前的通行” 问题。这对于依赖持续、稳定供应链和外贸渠道的企业,尤其是跨境电商、高端制造企业而言,影响将是根本性的。它意味着,知识产权合规不再仅仅是法务部门的“成本中心”,而是企业整个外贸业务的生命线。

记者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建立自己的这套“ 以贸易管制为手段” 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呢?它的战略意义何在?

车小燕律师:我认为,建立我们自己的主动防御和治理体系,主要基于三层战略考量:

第一,从“被动接招”到“主动治理”,维护产业链安全。 过去,我们的企业更多是在海外市场被动应对如美国 337 调查等诉讼。新机制赋予了我们主动规制、清理国内市场秩序的能力。例如,可以有效遏制通过进口侵权产品冲击国内创新主体、扰乱产业生态的行为,为本土核心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公平、更干净的竞争环境,这本质上是对国家产业链安全与韧性的加固。

第二,与国际接轨,提升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话语权。以贸易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是 WTO 框架下的通行规则。美国 337 条款、欧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都是如此。我们完善自身的制度体系,是在更高水平上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表明我们同样重视并用制度保障创新环境。这有助于我们在未来的国际规则谈判中,占据更主动、对等的位置。

第三,从“ 民事赔偿”到“秩序维护”,实现治理维度升级。 传统诉讼针对的是个案的“损失填平”,而贸易管制措施针对的是系统性“秩序破坏”。当侵权行为规模化、链条化,足以影响一个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时,行政性的贸易管制比司法诉讼的规制效率更高、威慑力更强。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治理从微观个案向宏观产业生态的维度升级。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国际规则。作为亲历者,您认为美国的 337 制度在全球贸易体系中,是如何具体地起到保护美国企业和市场的作用的?

车小燕律师:美国的 337 条款经过近百年演变,已成为一套极其高效、精准的“产业守门人”机制。它的保护作用主要通过四个特点实现:

1.  门槛低、启动易。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产业(即使只是研发或许可活动),且存在进口产品侵权即可申请,无需证明实际损害。这为美国专利权人,尤其是自身不生产的 NPE 提供了极大便利。

2. 措施快、威力大。 如前所述,排除令等救济措施能快速切断对手供应链,在终局裁决前就能造成巨大商业压力,往往迫使被告企业选择高价和解。

3. 保护范围广。 它不仅保护美国公司的专利,也保护其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甚至包括针对“不正当竞争” 的广泛调查。

4. “长臂管辖”效应。 其调查对象涵盖全球范围内的生产商、出口商,并可通过下游经销商覆盖整个销售网络,具有极强的域外威慑力。

本质上,337 条款是美国将自身知识产权法律效力,通过国际贸易管制这一杠杆,投射到全球供应链上的强大工具。它确保任何想进入美国市场的产品,都必须首先尊重美国的知识产权规则,从而在全球范围内为美国创新者构筑了坚实的市场壁垒和竞争优势。

记者:面对“外有美国 337 调查,内有新外贸法实施” 的新局面,您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出海企业,有哪些最迫切的建议?

车小燕律师:新的竞争环境要求企业必须进行系统性升级。我个人建议需要着手四件事:

第一,思维转变:从“法务问题”到“ 战略问题” 。 企业决策层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风险已是关乎市场准入和生存的最高级别战略风险。要建立由业务、研发、法务、供应链负责人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其纳入企业核心战略会议。

第二,合规前置:构建“研发-专利-出海”一体化风控流程。 绝不能产品做完了再考虑专利。要在研发立项阶段就进行目标市场知识产权全景扫描(FTO);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规划好核心专利布局与规避设计预案;在上市前完成关键市场的专利申请。将合规成本内化到产品成本中。

第三,合同审查:重梳合作网络中的“秩序性风险” 。 依据新外贸法,那些极度不公平、可能破坏竞争秩序的“霸王条款”(如不质疑条款、全部返授条款),本身就可能招致贸易管制风险。企业必须系统性审查与上下游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的各类协议,评估其潜在的“危害外贸秩序”风险。

第四,善用机制:主动参与,化压力为盾牌。 新法也配套了海外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企业应积极关注和利用这些资源。同时,对于扰乱国内市场的进口侵权行为,在符合条件时,可考虑主动向主管机关提出投诉,利用新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总结而言,未来的全球商业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更是运用知识产权规则能力的竞争。 无论是应对美国的“矛”,还是运用中国的“盾”,企业都必须构建起贯穿创新全生命周期的、主动的、体系化的知识产权能力。这不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和发展的必修课。

记者:非常感谢车律师极具深度和前瞻性的分享。您的见解对于广大中国企业在新形势下构建核心竞争力,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谢谢您!

记者:张玲 翁任莹 王斯涵 张宇杰 审核:潘润华 校对:马丹 责任编辑:郑晓鹏

AI视界(以下内容由AI生成,仅供参考)

关键词

简介

重点

分析

猜你想问